各市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部交公路发[1996]612号文《关于发布(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省厅制订了《河北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可随时向省公路工程定额站反映,以便完善和补充。现就
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规定自1996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
二、凡在1996年9月1日以后批复开工的工程项目,一律按本规定执行;其前已经批准开工的工程项目,仍执行原规定,不再作任何调整。
三、省厅冀交公字[1992]254号文发布的《河北省公路建设工程编制概、预算的暂行规定》和冀交定字[1995]32l号文发布的《河北省公路建设工程编制概、预算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附:河北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
河北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
概算、预算编制规定
一、总则
(一)根据交通部交公路发[1996] 612号发布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以下简称《部办法》),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省内新建和改建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概算和预算的编制。
公路养护的大、中修工程可参考本规定。
(三)概算和预算的编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负责编制,并对其编制质量负责。在概、预算文件扉页的次页上,编制人员必须签名,编制负责人(即复核人)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加盖资格印章。
(四)概、预算的编制一律采用《部办法》规定的项目、表格、计算程序和公式。
(五)本规定未提及的部分仍采用《部办法》的相应规定。
二、直接工程费
(一)直接费
1、人工费
公路工程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全省统一执行六类工资区标准,人工费(混合工)标准为16.57元/工日。
2、材料费
(1)材料的概、预算价格应按省公路工程定额站公布的年度公路工程材料基础价格进行计算。
(2)路面工程和钻孔桩用土作为外购材料对待。
(3)运杂费的计算按《部办法》执行。其中公路社会运价仍执行省交通厅、省物价局[1991]冀交运字12号文颁发的《河北省汽车货物运价规则》,并在其“货物运价表”的基础上,每吨公里材料另加0.08元。
(4)自采加工材料在生产过程中如果涉及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也应计入材料的预算单价中。
(5)铁路运输按铁道部有关规定计算。
(6)装卸费采用材料所在地市级以上交通部门制订的标准。
3、施工机械使用费
(1)机械台班费按交通部交公路发[1996]6l0号文发布的《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进行计算。其中的人工费也采用16.57元/工日,动力燃料概、预算价格按省公路工程定额站公布的年度材料基础价格进行计算。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采用自发电,按《部办法》的近似公式计算电价。
(2)养路费按省财政厅、物价局(1996)冀财综字第9号《关于调整养路费征收标准和开征河北省交通建设附加费的通知》和省交通厅、计经委、财政厅、物价局冀交公字[1992]233号“关于印发《河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养路费向台班费中折算,应以《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交公路发[1996]610号)说明中的机械年工作台班为准进行计算。
(3)车船使用税执行(1992)冀税工字第46号文规定,即42元/吨·年。其计量办法同养路费。
(4)关于交通建设附加费,根据我省具体情况,也应计入台班费中。执行标准为(1996)冀财综字第9号,收费标准lO元/吨·月。计费车辆只限于载货汽车和自卸汽车,折算办法与养路费的折算相同。
(二)其他直接费
其他直接费的计算方法为各类工程的定额直接费乘以本规定的相应费率。
1、冬季施工增加费
冬季施工增加费的计算按《部办法》执行
冬季施工增加费费率(%)
表1
| 地 区 |
石家庄、邢台、邯郸、衡水(市区及以北除外) |
廊坊、保定(涞源及以北涂外)、衡水市区及以北 |
唐山、
秦皇岛 |
承德(围场除外)、张家口沽源、张北、尚义、康保除外)保定的涞原及以北 |
承德的围场; 张家口的沽 源、张北、尚义、康保 |
| 气温区 |
冬一II |
冬二I |
冬二II |
冬三 |
冬四 |
| 人工土方 |
1.46 |
1.99 |
2.55 |
4.83 |
6.87 |
| 机械土方 |
1.30 |
1.79 |
2.26 |
4.27 |
6.08 |
| 汽车运土 |
0.23 |
0.32 |
0.4 |
0.76 |
1.07 |
| 人工石方 |
0.32 |
0.42 |
0.51 |
1.00 |
1.46 |
| 机械石方 |
0.29 |
0.39 |
0.47 |
0.02 |
1.34 |
| 高级路面 |
0.98 |
1.34 |
1.52 |
2.76 |
3.74 |
| 其他路面 |
0.42 |
0.6 |
0.77 |
1.28 |
1.66 |
| 构造物I |
0.97 |
1.32 |
1.50 |
2.71 |
3.67 |
| 构造物II |
0.93 |
1.27 |
1.44 |
2.61 |
3.54 |
| 技术复杂大桥 |
0.97 |
1.32 |
1.50 |
2.72 |
3.68 |
| 隧 道 |
0.38 |
0.54 |
0.69 |
1.15 |
1.48 |
| 钢桥上部 |
0.09 |
0.12 |
0.16 |
0.27 |
0.36 |
2.雨季施工增加费
雨季施工增加费按《部办法》执行,计算办法为各类工程的定额直接乘以表2的费率。隧道及钢桥不计。
雨季施工增加费费率表(%)
表2
| 地 区 |
张家口、承倔的围场 |
其他地区 |
| 雨季月数,雨量区 |
1.5I |
2I |
| 人工地方 |
0.18 |
0.35 |
| 机械土方,汽车运土 |
0.11 |
0.21 |
| 人工土方 |
0.13 |
0.25 |
| 机械石方 |
0.12 |
0.23 |
| 路 面 |
0.09 |
0.17 |
| 构造物I、技术复杂大桥
|
0.07 |
0.15 |
| 构造物II |
0.07 |
0.14 |
3、夜间施工增加费
该项费用只限于隧道、构造物II,其费率为夜间施工项目定额直接费之和的0.5%。
4、省内工程不计高原地区施工增加费
5、沿海地区工程施工增加费
该项费用只限于构造物II、技术复杂大桥和钢桥上部工程,而且工程位置在距海岸线20公里以内时才可计列,费率为定额直接费的0.15%。
6、行车干扰工程施工增加费
该项费用 按《部办法》执行。
7、施工辅助费
费用按表3编列。
施工辅助费费率表(%)
表3
| 工程类别 |
费率 |
| 人工土方 |
2.21 |
| 机械土方 |
0.66 |
| 汽车运土 |
0.21 |
| 人工石方 |
2.1 |
| 机械石方 |
0.73 |
| 高级路面 |
1.31 |
| 其他路面 |
1.31 |
| 构造物I |
1.81 |
| 构造物H |
1.74 |
| 技术复杂大桥 |
1.81 |
| 隧 道 |
1.63 |
| 钢桥上部 |
0.56 |
(三)现场经费
现场经费的计算办法为各类工程的定额直接费乘以本规定的相应费率。
l、临时设施费
统一执行表4费率。
临时设施费费率表(%)
表4
工程类别 |
费 率 |
人工土方 |
4.1 |
机械土方 |
2.08 |
汽车运土 |
1.3 |
人工石方 |
4.1 |
机械石方 |
3.52 |
高级路面 |
3.35 |
其他路面 |
3.33 |
构造物I |
3.76 |
构造物H |
3.62 |
技术复杂大桥 |
3.14 |
隧 道 |
3.26 |
钢桥上部 |
2.48 |
2、现场管理费
(1)基本费用定额
费用按表5编列。
现场管理费基本费用费率表(%)
表5
工程类别 |
高速公路
一级公路 |
二级及以
下公路 |
工程类别 |
高速公路
一级公路 |
二级及以
下公路 |
人工土方 |
6.07 |
5.46 |
其他路面 |
3.54 |
3.54 |
人工石方 |
6.07 |
5.46 |
构造物I |
3.89 |
3.50 |
机械土方 |
2.62 |
2.36 |
构造物II |
3.75 |
3.38 |
汽车运土 |
1.29 |
1.16 |
技术复杂大桥 |
3.4 |
3.06 |
机械石方 |
3.29 |
2.96 |
隧道 |
3.37 |
3.03 |
高级路面 |
l .57
|
1.57 |
钢桥上部 |
1.06 |
0.95 |
(2)其他单项费用
① 主副食运费补贴费
采用《部办法》的费率。为简化计算,全省统一规定如下:平原微丘区工程的综合里程按5公里计。山岭重丘区工程的综合里程按15公里计。
② 职工探亲路费采用《部办法》费率
③ 职工取暖补贴费采用《部办法》费率(见表6)。
④ 工地转移费采用《部办法》费率。
职工取暖补贴费率表(%)
表6
地 区 |
石家庄、邢台、邯郸、衡水(市区及以北除外) |
唐山、秦皇岛、廊坊、保定(涞源及以北除外)、衡水市区及以北 |
承德(围场除外)、张家口(沽源、张北、尚义、康保除外)保定的涞源及以北 |
承德的围场;张家口的沽源、张北、尚义、康保 |
气温区 |
冬一 |
冬二 |
冬三 |
冬四 |
人工土方 |
0.21 |
0.34 |
0.50 |
0.55 |
机械土方 |
0.23 |
0.38 |
0.56 |
0.75 |
汽车运土 |
0.22 |
0.37 |
0.55 |
0.74 |
人工石方 |
0.21 |
0.34 |
0.50 |
0.55 |
机械石方 |
0.25 |
0.41 |
0.61 |
0.83 |
路 面 |
0.13 |
0.22 |
0.34 |
0.44 |
构造物I |
0.21 |
0.34 |
0.56 |
0.66 |
构造物II |
0.20 |
0.32 |
0.48 |
0.64 |
技术复杂大桥 |
0.15 |
0.25 |
0.38 |
0.50 |
隧 道 |
0.17 |
0.29 |
0.44 |
0.58 |
钢桥上部 |
0.12 |
0.20 |
0.31 |
0.41 |
(四)辅助生产现场经费
辅助生产现场经费按辅助秤人工费的15%计(与《部办法》相同)。
三、间接费
间接费的计算办法为定额直接工程费乘以本规定的相应费率。
(一)企业管理费采用表7的费率。其中施工单位为省级时,其费率与《部办法》相同。施工单位为市、县级时。费率为省级的0.9倍。
企业管理费费率表(%)
表7
工程类别 |
省级施工
单位 |
基保:上级管理费
|
市、县级施工
单位 |
人工土、石方
机械土方
汽车运土
机械石方
高级路面
其他路面
构造物I
构造物II
技术复杂大桥
隧 道
钢桥上部 |
2.99
2.66
0.74
2.77
2.12
3.46
3.42
3.30
2.42
3.10
1.70 |
0.45
0.44
0.10
0.46
0.25
0.59
0.57
0.54
0.58
0.52
0.20 |
2.69
2.39
0.67
2.49
2.12
3.46
3.08
2.97
2.18
2 .79
1.53 |
(二)财务费用
一律执行《部办法》一类地区的费率、列于表8。
财务费用费率表(%)
表8
工程类别 |
费率 |
工程类别 |
费率 |
人工土方 |
0.58 |
高级路面 |
0.42 |
机械土方、汽车运土 |
0.33 |
其他路面 |
0.50 |
人工石方 |
0.56 |
全部构造物
隧道 |
0.60 |
机械石方 |
0.36 |
四、施工技术装备费
一律按《部办法》计列。
五、计划利润
一律按《部办法》计列。
六、税金
1、计算公式及税率按《部办法》。
2、当纳税人不明确时,概、预算的编制可按业主所在地而套用上述标准。
3、国家新出台的各种税收不另列费。
七、设备、工具、器具及家具购置费按《部办法》执行。
八、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一)土地青苗等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该项目含两项费用内容:
1、土地青苗等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按省政府冀政(1987)117号文“关于发布《河北省地方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的暂行规定》的知”执行。耕地占用税只限于永久征地,按每亩一千元计列。
对于路基外借土方,如果需占用耕地取土,则应根据设计,将取土用地列入占地面积中。设计时,一般应按临时占地处理,尽量避免永久性征地。
2、土地管理费
按省土地管理局、交通厅冀土用字[1990]第63号文执行。即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由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承办,费用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总额的2%。
(二)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定额编制和管理费、设计文件审查费全部按《部办法》及其费率执行。对于工程监理费,则执行下列费率:
1、国内招标工程,当实行全委托监理时,费率为1.6%,其他工程执行0.8%的费率。
2、国际招标工程仍执行《部办法》费率3.5%。
主管部门在拨款时,应将工程质量监督费、定额编制管理费直接划拨给有关部门。
(三)研究试验费
应按照设计提出的研究试验内容逐项编列。
(四)勘察设计费
1、勘察设计费应将勘察费用和设计费用按项目分列,费用项目构成如下:
(1)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用;
(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用;
(3)环境评价报告编制费(仅限于高速公路项目);
(4)初测费用;
(5)定测费用;
(6)初步设计费用;
(7)施工图设计费用;
(8)招标文件编制费用;
(9)文物勘察、钻探、挖掘费用;
(10)地震评价报告编制费(仅限于高速公咱和一级公路项目)。
2、勘察、设计费用标准
(1)以国家物价局、建设部[1992]价费字375号发布的《工程勘察收费标准》(1992年修订本)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中“公路工程测量”和“公路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为基数,省级勘察设计单位按100%计取,市级勘察设计单位按70%计取。但勘察施工准备费,即(工程勘察收费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五项所列各项费用不计。
(2)环境评价、文物勘探挖掘和地震评价费用,按有关部门费用标准计列。
(五)施工机械迁移费
概、预算中不列此项费用。
(六)供电贴费
一般工程按华北电业管理局华北供电用(1998)10号文中的架空线路临时用电贴费标准执行,但经主管部门同意按自发电编制概、预算的工程项目不计供电贴费。
(七)大型专用机械设备购置费
一般不列该项费用。对于特殊工程,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按实际需要列计。
(八)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公路设施的费率为零。
(九)建设期贷款利息按《部办法》执行。
九、预留费用
(一)工程造价增涨预留费。
概、预算均按《部办法》的公式计算,年造价增涨率统一规定为5%。
(二)预备费
按《部办法》执行。但必须由业主单位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动用。
十、回收金额
按《部办法》执行。
十一、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省公路工程定额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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