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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交通厅文件
冀交定字[1996]310号
关于发布《河北省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实施细则》文件精神,省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领导小组制定了《河北省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河北省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实施办法》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日

河北省公路工程造价人员
资格认证管理办法


  为做好我省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工作,根据交通部交发[1995]1235号文颁布的《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和交通部公设字[1996]039号文颁布的《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省交通厅设立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领导小组,并下设资格认证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公路工程定额站内),负责省资格认证的日常工作。
  二、省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
  1、发布公路工程造价人员乙级资格考试公告,受理考试申请,审查报考资格,组织考试、阅卷评分和确认考试合格者。向全国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领导小组报送乙级证书申请报告及考试结果,以及对乙级证书的复查工作。
  2、审查甲级资格证书申请报告,批准参加考试资格,向部领导小组推荐发证名单。
  3、维护公路工程造价人员的合法权益,开展业务检查与交流。
  4、监督、检查公路工程造价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情况,对违反者执行处罚处分。
  5、向全国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三、乙级资格认证管理原则
  1、公路工程造价人员乙级资格认证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评审时间为每年的第四季度,由省资格认证领导小组组织评委会评审。凡申报公路工程造价资格人员,应填写申请报告(见管理办法附件),并由地、市定额站负责初步审查后,报省定额站。厅直单位可直接报送省定额站。
  2、公路工程造价人员乙级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二次,分别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进行,申报期限分别为每年的三月份和九月份c乙级资格考试采用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省资格认证管理办公室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
  3、凡参加公路工程造价人员乙级资格考试者,必须经过交通部或者由省组织并经交通部认可的公路工程造价人员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4、公路工程造价人员乙级资格的评审采用考试成绩与工作业绩等相结合的办法,并按照全国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领导小组批准的认证计划,择优核发公路工程造价资格证书》。
  5、资格证书每二年复查检验一次,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持证者应按规定到省资格认证管理办公室办理复查检验手续G未经复检的证书为无效证书。复查时应提交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工作总结以及本单位评语及意见。
  四、持证上岗制度的实施
  1、凡在省内公路建设市场从事公路工程造价的单位和部门在其公路工程估算、概算、预算、决算造价文件中,必须经持有相应等级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把关签章,否则,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或造价审查部门将不予受理。
  2、凡在省内公路建设市场从事投标的单位,其投标报价文件中必须经持有相应等级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把关签章。否则,招标单位有权拒绝受理。
  3、凡在省内公路建设市场从事公路工程造价审查、审批部门及从事公路工程招标的单位,其工程造价审查人员必须是持有甲级或乙级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
  4、考虑工作过渡需要,一九九七年底之前省内持有乙级资格证书人员在省内可暂从事甲级资格证书工作范围的工作。此项规定仅为省内工作过渡需要。报部的造价文件必须技部规定执行。
  5、各级公路工程造价审查、审批部门要严格把关,凡是未经持有相应资格证书人员签章的公路工程造价文件,要坚决拒绝受理。否则,其后果自负。
  五、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申报工作,严把资格申报关,不许弄虚作假。否则,一旦查出,将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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